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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9-09-04 09: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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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街道(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区辖下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其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廉洁奉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勤俭节约的原则,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完善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三、各镇(街道)、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照本制度对现有的农村财务管理相关办法、细则、制度等进行清理,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如本制度规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不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经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报镇(街道)审批,送街(镇)财政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备案,由当地财政所监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分歧,报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解决,确保本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财镇代管”制度。村财镇代管报账流程为:经办人出具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审核人(村监理)签名→“四笔会签”的有效原始凭证→报账人员登记现金日记账→结算中心审核→代理会计录入记账凭证→电脑自动登计会计账簿→生成并打印财务报表→张榜公示。

        “村监理”指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自然村民主理财小组。

        “四笔会签”是指党组织书记(行政村级党总支书记,村民小组级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村委会主任(行政村主任,村民小组级村民小组长或村长)、经济联社社长(行政村级经济联社社长, 村民小组级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行政村级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村民小组级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分别会签。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由各镇 (街道)财政所(结算中心)代理,不再设会计、出纳,原会计、出纳的部分职责由各村报账人员履行。报账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备用金申领和保管,并按时向各镇 (街道)结算中心报账。

        六、区财政局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对“村财镇代管”及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实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牵头组织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进行轮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分别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项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库、鱼塘、滩涂、房屋、铺面等资源的发包收入,按照《湛江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3.上级部门拨入的各项专款,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确保专款专用。

        4.单位或个人赞助和捐赠给村集体的资金,必须及时入账并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赞助捐赠给村集体的物品(资产、原材料及其它物品),必须通过评估机构或“村监理”评估出价款。

        5.村集体的各项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处理,确实无法转账或金额较小需要通过现金收入的由报账员收款,并及时将款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户。

        6.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未按规定进入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或未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交易,产生的村集体收入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的款项暂不给予开支,并由结算中心及时书面报告镇(街道)“三资办”、 镇(街道)主要领导。若需要开支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镇(街道)审批,方可开支。

        (二)支出管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经济业务活动应当从外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发票、车票、银行收付款通知单等),对于向个人小额开支客观上未能取得发票、车票等及内部发生的经济事项(向农户购买、租用物品、劳务等),应当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现金支出凭单、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向镇(街道)结算中心报账。

        2.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固定资产、支付工程劳务费要有承建商开具的工程发票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按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合同、验收报告、公示公开资料、预算、结算书(10万元以上需提供有建筑工程造价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审核结算书,工程结算金额不得超出工程中标金额的15%)。

        3.工资、补贴、福利费、会议补助、误工补助、出差差旅费的补助标准由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送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各项补助、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镇(街道)工作人员标准。

        4.利用村集体自有资金(征地补偿、出租出包、分红及其它收入)分配给村民的款项应由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银行划拨到村民个人账户,金额较小的可以通过签领表发放入账。

        5.社员(村民)、其他单位或组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应由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以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入账。

        6.同项目的大额开支,不得拆为多笔小额支出。属于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支。

        7.实行公章、印章、签名备案制。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代理中心备案预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负责人印章和签名笔迹、“村监理”签名笔迹等。“村监理”小组成员、社员(村民)代表签名笔迹真实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负责。

        (三)资金管理

        1.已在结算中心代理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在本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确需增开一般存款账户的需经“村监理”小组审核, 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笔会签”同意 ,报结算中心审核备案,可在本地开设一个一般存款户。

        2.结算中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季)资金流量和业务量的大小协商确定备用金额度,一般确定在10000元以内,一经确定不能随便调整。如有重大活动事项的,可以申请预借款。

        备用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人员申领和保管,用完要及时到结算中心报销后再申领。

        3.严格现金使用。零星现金收、付由报账人员办理,现金收入后要及时将款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户,不准坐支现金、白条抵库、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报账人员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辅助账,做到账务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定期与结算中心对账。

        4.村集体资金分配需完成如下程序方可报账:

        (1)分配方案张榜公示;

        (2)发放表要列明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发放项目、户主银行账号及发放金额;

        (3)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会议记录)。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包括支农惠农补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四)财务审批管理

        1.小额开支审批权限:日常开支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四笔会签同意方可报账。

        (1)单笔开支不超过1万元的(不含1万元),由四笔会签审批;

        (2)单笔开支在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村监理审核后,报四笔会签审批。

        2.大额开支审批权限:大额开支主要指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讨论通过的工程项目及其他特殊事项,金额5万元以上的开支,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执行。

        (1)单笔开支在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报四笔会签审批;

        (2)单笔开支在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报四笔会签审批,报镇政府(街道办)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3)单笔开支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报四笔会签审批,送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备案。

        (五)专用票据管理和使用

        1.区财政局负责统一印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简称“专用收据”)和村集体现金支出凭单(简称“支出凭单”),由镇(街道)结算中心指定一名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发放和核销工作。

        2.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到结算中心领用专用票据后,要妥善保管,专用票据仅限本村使用,不得外借。

        3.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收回借款、预收押金和其他预收、代收等非涉税收入时,要使用专用收据进行收款,并及时将款项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4.专用票据使用要按顺序逐份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作废要整份保存。专用票据使用完毕,要整本(含存根联、作废联)带回结算中心核销,经票据管理员核销后才可领用新票据,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只能领用一本专用票据,用完再领。

        5.报账员要及时与结算中心对账。报账员使用专用票据收款后要及时到结算中心报账,并提供专用票据记账联给代理中心记账。

        (六)债权债务管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的核实和清收工作。每年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现有债权中的应收款和内部往来账项进行核对,对被撤销的债务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村监理小组集体审核查实、村民(社员)大会或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核实和偿还工作。每年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债权债务逐笔清查核实,确认每笔债务的时间和类别,合理安排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必须经村监理小组集体审核查实后,报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不得擅自还款,严禁挪用专项资金偿还债务。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为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担保贷款。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高息借贷款。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生产性建设急需大额开支的,其借款事项必须事先经村监理小组集体审核查实,由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入账。

        (七)固定资产管理

        1.农村固定资产主要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2.健全账簿记录,分类登记,设置固定资产台账,正确及时地记录和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修理维护、清理报废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能。

        3.各类固定资产应设专人保管,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工作。

        4.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权参照“财务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拍卖要经村监理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湛江开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公开交易管理制度(试行)》进入资产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

        6.要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随意用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如确需村集体财产抵押贷款,须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办”审查备案。

        (八)对外投资管理

        1.对外投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及其他资产投资于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或其他单位。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要坚持谨慎性原则。投资期限无论长短,都要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3.对外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是闲置的,并以追求效益为目的。

        4.所有对外投资要经村监理小组集体审核,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三资办”审核,经镇(街道)领导批准。

        5.加强监督和核算,定期公布投资收益(亏损)状况。

        (九)会计档案管理

        1.结算中心档案管理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期满将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档案移交给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保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类、财务报告类和其他类,以及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征用土地协议书,集体所有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书、电脑数据备份等。

        3.严格会计档案的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档案的,必须征得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方可查阅,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外借。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涂封和抽换。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销毁申请,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编造销毁清册,报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镇(街道)财政所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派人监督销毁。

        (十)财务公开管理

        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应严格执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务监督和财务公开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

        结算中心应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代理记账工作,及时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公开的财务数据和报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上季度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张榜公布。张榜公示的报表由农村资金监管平台“财务公开”模块按统一格式打印,包括《现金收支明细公布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布表》及《收入支出情况公布表》等报表。

        (十一)民主理财

        1.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成立3人或5人的“村监理”小组。

        小组成员由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村民)大会选举产生,并在小组中选一名任组长。现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届村监理人员。

        2.“村监理”小组成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初中以上文化,熟悉农村政策,有一定的财务知识。

        3.“村监理”小组每届任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有人退出要进行选举补充。

        4.“村监理”小组主要职责:审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审核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加具审核意见;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情况;向社员(村民)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5.“村监理”小组成员的报酬,不设固定工资,补贴标准由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监理活动所需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支。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任期届满或辞去法定代表人资格,应由村监理小组成员和社员(村民)代表对其成员任期内的经济业务进行清账;需要进行审计的,经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规定向社员(村民)大会或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清账或审计情况。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解读:关于修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