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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我区城镇建设用地需要,区管委会拟征收东山街道调山村东参、调山经济合作社、昌逻村什二昌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面积共33.7087公顷,收回区交通运输局辖下的国有土地1.1277公顷,总共面积为34.8364公顷,作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20年4月24日已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区管委会已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调山村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二东至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东参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海域。
地块三东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四东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调山经济合作社土地。
地块五东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南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西至什二昌经济合作社土地,北至东海岛疏港公路。
二、土地现状
总面积为34.8364公顷,其中农用地28.7611公顷(耕地5.1035公顷、园地0.3240公顷、林地5.4661公顷、其他农用地17.8675公顷),建设用地2.5929公顷,未利用地3.482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需要。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结合我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该批次用地拟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坑塘水面、建设用地按78.45万元/公顷补偿,其他地类按60万元/公顷补偿。待该批次用地所在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按距离本方案公布时间最近的一期区片综合地价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该批次用地原已实施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原补偿标准执行;未实施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补偿标准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执行。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现行的征收土地留用地安置留用情况,拟定本批次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安置留用。本批次用地批复后,若留用地安置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征收土地用途为道路、防护绿地等公益用地的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补偿给被征地村集体,折算货币补偿按240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工业用地用途留用地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划留用地给被征地村集体。
(三)社保安置: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精神,由用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0元),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该批次用地被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及养老保障资金,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算的为准。
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到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东海大厦4楼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以征地工作组现场调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
特此公告。
附件: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位置示意图.pdf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3日
(区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张晓明、林文渊,联系电话:0759-3628380、3628336;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林文忠,联系电话:0759-296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