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确实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证。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要求办理。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的权威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原始的单位人事档案等)或组织部门的认定函。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6、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须提供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认定函(证明)。
8、刑满释放人员不得变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变更姓名。
公民凡要求更改姓名,除法律、法规所规定不允许更改的情形外,只要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均应予以更改。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5、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认定函(证明)。
6、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变更姓氏的需增加:
1、收养子女更改姓氏的要提交《收养证》。
2、归宗认祖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籍的村委证明和族谱或亲子鉴定意见书。
(四)注意事项: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2.姓名变更为繁体字、异体字或其他非规范汉字的不予受理(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
3.未满14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申请理由可适当放宽。
增加曾用名。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申请人使用曾用名的原始凭据(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档案材料、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2)法院调解书;(3)法院判决书。
6、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加的证明。
变更更正性别。
因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性别错误的,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提出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特级甲等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项目变更声明书。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不能证明关系的,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还需提供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其中之一:
(1)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2)法院调解书。
(3)法院判决书。
需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6、变更性别的须提供国内特级、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更正性别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当事人全身彩色照片等相关材料。
变更更正民族成分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4、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5、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干部职工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注意事项:年满20周岁不得变更民族成份。
户口漏登补录
原已登记入户但人口信息系统没有资料的我市户籍公民,应申请办理户口漏登补录
办理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
2、书面申请书。
3、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
4、属漏登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5、属漏登整户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6、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提供,加具核对人姓名、核对意见和户口专用章);无法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
7、直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
8、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已有二代证的除外)。
9、其他证明资料。
注销户口和死亡登记
出国定居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或永久居住权的证件或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或委托。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护照、永久居住权证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注销户口通知》。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提供《入伍通知书》、《军校录取通知书》、武装部证明、部队证明等其中之一有效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公民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则上要求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办理死亡注销)。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所需材料:
1、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认证书。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对于无法提供上述证件的,由其亲属提供说明书。
3、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的规定:中国公民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为重复户口,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凭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为虚假户口。
当事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虚假户口所需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
2、法律责任声明书,申请人年满14周岁的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3、真实和重复(虚假)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具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经核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告知或予以公告后注销。
1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窗口民警应当场办理,收回其身份证和户口簿;没有收缴原件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遗失情况并申明作废。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公安机关配合注销户口的,由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民警在《审批表》备注栏填写有关情况后,在户籍底册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执行户口注销手续,作废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户口注销后派出所或户政办证中心应出具《户口注销证明》交给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法送达的,应存档备查。
分户立户
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农村或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区域居民应提供国土资源、不动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对于暂时无法办理房屋、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的,应提供房屋平面图或照片、家庭成员分家析产协议(协议内应明确房屋产权、使用权的归属,由户内家庭成员签字按指模)、村委会(社区)证明(须村委会<社区>主要成员签字按指模)。
3、婚姻、亲属关系证明(含配偶、子女、父母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