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属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与其他证件资料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
3、 小孩父母的《结婚证》
4、 《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小孩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非婚生说明表》,父母双方签名、按指纹
如出生医学证明登记没有父亲信息的,小孩随母姓入户,应询问母亲,制作笔录,且母亲应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以下三种情况,须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已在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1)《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母亲信息。
(2)《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齐全,但母亲一方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
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按规定调查核实。
特殊情况为:
(1)父母双方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为无户口人员或多年失踪查找未果人员。
小孩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在场见证。
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3、入户小孩入境证件。
4、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注明: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应向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入户协查函》,由本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
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小孩办理出生登记: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的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子女入境证件判断是否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可以随国内居民一方办理户口登记,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办理。
如子女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则按照港澳台居民身份回大陆定居办理。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的《结婚证》。
4、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应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5、出生证明文件
6、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