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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对象范围
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年龄未满 18 周岁。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 18 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1),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 邻里证明 村(居)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2)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规范认定流程
(一)申请。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 2),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本人(或监护人)声明和儿童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父(母)辛失联的书面说明材料:本人有效期内学生证等。乡镇人民政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实施动态管理。对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年满 18 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查找到失踪父母的,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