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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617803778u
法定代表人:顾孝锋
住所:湛江开发区永平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3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委托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采取水样进行总锌、总铬、总铅、总镉指标的检测。根据2018年8月9日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q061号)显示,你公司2018年8月9日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中总锌浓度为26.0 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你公司应执行的《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相应的排放限值(3 mg/l)。2018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2018年7月30日监督性监测采样时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产排污、污染治理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2018年7月30日我局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时你公司正常生产,产品为钢钉、金属膨胀螺栓,电镀废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你公司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过电镀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依次通过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和位于你公司西侧厂界内的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入市政管道。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你公司电镀车间废水排放口和企业生产废水排放口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8月1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8月10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8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湛江环境监测(测)字(2018)第q061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100003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9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4号)及2018年9月4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