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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岭南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348028046
法定代表人:周大川
住所:湛江开发区龙潮西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1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抽查要求依法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医院正常运营,有废水产生。你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我局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医院污水排放口内采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8年7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3-017号)显示,你医院2018年7月11日外排废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9200个/升,超过你医院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gb18466-2005)执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000个/升)。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7月1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7月1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7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报告》((测)字(2018)第3-017号)和《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8082017000009)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8年9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6号)及2018年9月5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无以上一百万无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二项:(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