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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裕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1749836b
法定代表人:黄碧霞
地址:湛江开发区平乐上管区南区7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水、废气和固废产生。你公司榨猪油生产工序所配套的油烟净化器和水膜喷淋设施没有正常使用,榨猪油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从油烟净化器侧面排出。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6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黄碧霞)、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3号)及2018年7月18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