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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粤电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148524594
法定代表人:何纯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静路2—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4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静路2—4号的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机油、机油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但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5月24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5月31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2018年5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2018年6月7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2018〕31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8年7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2号)及2018年7月6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14项中关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