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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07906236n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
地址:湛江市龙潮东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位于湛江市龙潮东路的年产预拌混凝土36万立方米项目正常生产,但配料输送带不完全密封,没有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且砂石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6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6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6月25日现场检查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冯俊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年7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拥有陈述申辩权,但你公司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8〕1号)及2018年7月3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配料输送带不完全密封,没有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2、砂石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