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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发办﹝2019﹞5 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 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放到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湛府函﹝2020﹞45 号)规定,经研究,确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镇)实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起始时间为 2020年11月18日;实施《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起始时间为 2021年1月1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一批).xls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第二批).xls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