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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3-28 23: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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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将依法被授权、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为内部考核目标,通过落实责任、评议考核和实施奖惩等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局执法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局工作目标管理,并接受市、区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局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局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考核标准,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务公开原则,将本单位的执法内容、范围、权限、责任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八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部门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条 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将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对上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局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局执法小组每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三)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情况;
  (四)相关制度建立实施情况;
  (五)评议考核中确定的其他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五条 局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按照先进、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级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情况在本局内通报。
  第十六条 局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执法领导小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对负有主管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相关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反映强烈,执法形象较差的;
  (四)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工作中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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