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明确本局领导及相关业务执法岗位的职责,根据市编委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岗位责任是指局领导及各相关业务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
第二条 局长执法岗位责任
1、对本局行政执法负总责并对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2、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它确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3、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违法行为及时批准立案查处;
4、审批和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
5、参加或委托本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三条 副局长的执法岗位职责
在局班子成员分工范围内行使执法职权并对分工范围内的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条 监督执法岗位职责
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的监督执法管理。
第五条 医政执法岗位职责
1、拟订医疗事业的发展规划、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
2、拟订全区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贯彻落实医护人员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4、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5、负责医疗市场的监督管理;
6、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采供库存及临床用血质量;
7、负责医疗事故处理;
8、负责管辖范围内护士执业许可的审查;
9、负责管辖范围内医师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第六条 基妇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在我区的贯彻实施,对母婴保健技术实施监督执法管理;
2、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审批报批;
第七条 对本科执法过错承担责任
为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明确本局领导及相关业务执法岗位的职责,根据市编委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