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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开环罚字〔2019〕2号
来源:李文超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1-30 0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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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开环罚字〔2019〕2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卫生院牌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076732021x

法定代表人:何卫国

住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民勤路北4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运营,有污水产生。你单位未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也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我局委托广州万绿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你单位门前的沙井内对你单位外排污水采取水样进行监测。根据2018年12月6日广州万绿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万绿)环境监测(201811)第wt050号)显示,你单位2018年11月23日外排污水中粪大肠菌群数为≧24000个/升、氨氮浓度为20.8 mg/l,超过你单位应执行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数500个/升和氨氮15 mg/l)。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8年11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2018年11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广州万绿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万绿)环境监测(201811)第wt050号)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800076732021x)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9年1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申请听证、陈述申辩,但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19〕1号)及2019年1月11日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处壹拾万元罚款。

2、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水排放口:鉴于你单位非排放含一类水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2项中关于“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管理排污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处伍万元罚款。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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