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计划生育家庭500元/人.月;
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家庭800元/人.月。
三、扶助金的申请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2.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3.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
5.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