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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湛府函〔2012〕338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湛府〔2014〕76号)的规定,现就“三旧”改造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计收问题通知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开发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按湛府函〔2012〕338号文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计收。集体土地使用权价格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