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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本站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1 21: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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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管〔2015〕115号

 
    为有效地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打击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老虎、狮子、穿山甲、大壁虎、天鹅、灰鹤、蟒蛇、鹰等;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椰子狸、白鹭、草鹭、苍鹭、夜鹭、海鸥、灰雁、黑水鸡等。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二、严禁在我区辖区内非法猎捕、宰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三、禁止餐饮业以野生动物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揽顾客。对非法收购、宰杀、出售、加工国家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的餐饮企业,从严处罚,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曝光。对非法收购、宰杀、出售、加工老虎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公职人员购买、食用老虎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有关规定先免职后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宰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举报,当地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收购、宰杀、运输、出售老虎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经查实,由区管委会给予举报者每宗3万元的奖励。
    六、各街道(镇)要认真履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主体责任。林业、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大对猎捕、宰杀、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定期对饭店、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七、国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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