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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三部委《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缓解土地供需压力,解决耕地保护和用地保障矛盾,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各镇(街道办)、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认清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推进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努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区管委会将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监察局、发展改革和招商、农业事务管理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工商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镇(街道办)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密切配合抓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多方配合”的齐抓共管局面,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禁违法违规用地现象发生,为保护土地和保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镇(街道办)及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一)建立建设用地共同监管制度
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1.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从源头上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完善镇、村、组三级巡查网络,建立镇区国土规划巡查队伍,建立由村居干部兼任土地信息员的防违信息队伍。加大村级巡查员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村级巡查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扩大土地执法监察范围,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提高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国土所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同时,要推进执法关口前移,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力争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2.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报告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执法监察中,对无法有效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安监部门不得办理安监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电力部门不得通电;水务部门不得通水;环保部门不得进行环评审批。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对登记后违法违规用地的企业,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证照年审及验证换证等有关手续。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管理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用地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二)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的关系,切实保护耕地。
1.耕地保护目标。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管委会与各镇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各镇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坚持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或者破坏耕地。
3.进一步明确责任。各镇(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对本辖区内项目用地未完善报批和供地手续之前,各镇(街道办)不得改变原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工作。
(三)建立建设用地共同审核机制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会审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1.用地共同审核形式。用地共同审核会议由分管领导提议召开,采用联席会议形式审批(审核)。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就审议事项作出说明,作为用地报批或出让方案审批的材料附卷归档备查。
2.用地共同审核事项。
(1)用地报批会审事项。建设占用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用地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是否符合环境标准和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用地项目是否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项目建设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落实征地补偿款。
(2)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会审事项。划拨、出让的土地是否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是否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划拨、出让方式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出让价格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凡未经县用地审批(审核)共同审核会议通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或出让土地使用权。
3、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共同审核责任。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和指导重点项目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尤其是对区党委、管委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园区用地,要跟踪服务,确保项目及时审批,及时供地,及时开工建设。共同审核会议通过的用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才能在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涉及林地的,要征求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招商部门申报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附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出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没有附预审意见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以及拟划拨的用地没有附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发改招商局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建设项目;虽已通过用地预审,但未取得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提前开工建设。
(四)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全区违法用地情况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
2.建立信息情况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
3.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并根据相关管理权限,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给予处分而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4.建立联络员工作衔接责任制度。为保证各项责任机制能够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的实际效果,各相关单位要分别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土地违法案件联合查处联络员。联络员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函件的运转工作,在各部门之间通报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土地违法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各部门沟通情况做好协调联系工作,交流学习各部门在联合查处方面的经验做法。同时各镇政府(街道办)与基层国土资源所、相关基层单位,要加强协作,安排专人对接,形成部门配合的具体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担负起预防和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
三、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
(一)建立耕地保护目标和土地执法考核制度。区管委会将把耕地保护目标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列入对镇(街道办)及各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区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区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结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指标、违法用地的发案率、违法用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案件处理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细化和量化,拟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指标分配等工作挂钩,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促使土地执法监察长效管理机制落到实处。
(二)实行问责制。对纠正、整改土地违法行为不力的和土地违法行为大量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道办),实行问责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镇(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1.土地管理秩序混乱。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4.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实行问责:
1.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
2.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依法制止和查处的。
3.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相关责任人应移送追究责任而不移送的。
4.对接到违法用地行为通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不予配合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湛江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
2011年2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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