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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公路局、交管总站)、区各交通运输企业: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业经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区法制局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13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含职业病危害预防,下同)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与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区各交通运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80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同病种的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共计10人以上(含10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区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因推进整改和督办不力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评为“较差”等次或被“一票否决”的;
(五)未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或存在区交通运输局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应当提请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会同我局人事部门负责人等进行约谈。
约谈各交通运输企业时,区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参加约谈。其他参加约谈的人员由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五条 区各交通运输企业被约谈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被约谈人参加约谈。
第六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的,须由被约谈人本人向约谈人请假。
第七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可以开展个别约谈,或对多个单位开展集体约谈。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负责提出约谈计划,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报请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二)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应当提前向约谈对象和参加约谈的有关部门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原因、工作存在问题、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等事项。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通知约谈对象接受约谈。
(三)接到约谈通知后,交通运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被约谈人、其他参加约谈人员名单和汇报材料(含表态材料)报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
(四)约谈时,首先由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质询。约谈各交通运输企业时,区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指导意见。最后由约谈人讲话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督办单位。
(五)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在约谈结束后印发约谈纪要,送约谈对象和其他参加约谈的相关业务科室。
第九条 被约谈的交通运输企业汇报内容应包括:
(一)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件受到约谈的,要汇报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发生原因、救援和善后工作等。
(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应急演练情况、风险防控工作情况、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和督办不力的,还应汇报未进行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四)未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还应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等。
区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科室的指导意见应包括:对本行业领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对被约谈的交通运输企业提出的工作建议或整改意见等。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向全区交通运输企业通报有关约谈情况。
第十一条 被约谈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将约谈事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安全技术科应当将有关约谈通知、约谈记录、纪要和约谈对象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区交通运输局应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参加约谈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为五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