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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1]64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印发《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湛人社〔2011〕64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范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我市制定了《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现制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本市农村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农村户籍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具有城镇户籍的“4050”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8.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满一年(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之日算起)以上的人员;
9.被征地农民: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0.驻湛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湛部队干部的家属;
11.退伍军人:到人社部门登记失业的退伍军人;
12.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指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或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国企改制分流的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各类人员可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填写《湛江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表”),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时暂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失业登记所需要携带的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类别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2.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总工会当年核发的《湛江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驻湛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市双拥办盖章确认的驻湛部队家属名单及对方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6.退伍军人:凭退伍军人证原件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二)审核发证
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上述申请后,核实认定资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认定。
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由本人填写《湛江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到所属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经公示1周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符合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由本人填写《湛江市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申请表》(附件2)到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镇扶贫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示1周无异议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所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准认定,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到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中标记。经过审批的申报材料返回各受理机构,由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给申请人。
市直国企破产、关闭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办理。
三、动态管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就业困难人员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切实掌握各类人员的就业情况。其中:国企改制分流的人员以及“4050”大龄人员经认定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原则上不需再次认定。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再次失业登记时需重新认定。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撤销认定,镇(乡)、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追收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湛江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镇(乡)、街道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实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事项
1.市、县(市、区)各级人力资源市场、镇(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要设立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窗口,公开办事程序及认定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
2.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市级扩大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只享受就业援助优惠政策,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