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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新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本站  作者: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3-02 1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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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依法、有序地进行城镇开发建设,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湛江市城中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湛江市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区总体规划、城乡集镇规划、详细规划、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的实施和全区规划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行政执法、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管委会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五条 农村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规划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简化部分规划内容。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指导农村规划编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服务工作。  

第七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以我区城市规划、详细规划、农业区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规划方案征询村民意见。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审批。上报审批时,要附送村民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及时公布。   

第九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  

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条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应当协助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村庄规划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设立明确的地界标志线或告示牌。  

前款所称村庄建设用地,是指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各项非农建设的土地。村庄建设应当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新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村集体为村民安排新宅基地的,应当将原有宅基地收回。

农村村民建房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宅基地申请条件
  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自住房。
  1、因子女结婚,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村镇(街道)规划需要搬迁的;  
  3、因原住宅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整村搬迁,集中安置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批文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宗数、位置、面积;

2、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地类和四至示意图;

3、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情况和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程序
   1、建房户向自然村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由自然村上报村委会;
   2、村两委同意后,由村委会会同村干部组织村两委集体研究,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初步确定建房户及建房地址、占地面积,并作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一式两份,村委会、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各执一份存档)。
    3、会议通过后,由村委会组织2名以上村干部和2名以上村民代表在村委公开栏张榜公示建房户姓名、建房性质、位置、四至及面积,同时拍照作为张榜公示证据。
  4、公示七日后,群众无异议、无纠纷的,由负责建房的村干部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领取并填写村民建房申请表。
    5、由村委会组织国土资源所、镇(街道)规划建设办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进行初审,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同意。
    6、镇规划建设办负责到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所负责报批《宅基地使用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村民自领到宅基地批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区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

3、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其它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4、宗地图;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旧建新、维修加固房屋申请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一)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村庄规划图,拟建建筑所在的位置、四至、占地面积;

(五)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

(六)宅基地复印件;(改、扩建)

(七)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改、扩建)

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村民申请建房,需到镇(街道办)规划建设办领取填写《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村民小组核实后,按村庄规划要求加具意见;   

(三)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报镇(街道办)规划建设办受理,加具意见,报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镇(街道办)规划建设办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周边和3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村民住宅建设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含3层和天面楼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其余地段村民住宅建设层数控制在5层以内(含5层天面楼梯间),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村民在危旧房原址上重建房屋时,必须按规划要求,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退缩线。

第十八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领乡村建设施工许可证(下称“施工许可证”)。

村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必须向村委会提交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诺书。村委会具体负责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村庄建设项目,经发证部门现场放线、验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九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一)施工许可申请审批表;   

(二)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或用地审批手续;

(四)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五)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六)施工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2层以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以使用符合当地实际的通用设计图纸。 

区住和房规划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和建设的指导,向村民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通用设计图纸,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能源。  

第二十一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核实和验收,镇(街道办)规划建设办协助竣工核实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村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的各种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区住和房规划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对村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村民住宅项目竣工核实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除公告期外)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核发房屋产权证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土地所有证明;

(四)该房屋四邻无异议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施工图;

(六)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建筑物,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登记事项应当进行公告。

申请村民房屋产权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好的村民住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缴纳工本费和测量费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一)经自然村、村委会(管区)、镇国土所、镇规划建设办、镇政府都盖章同意,并办理了相应的报建手续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经自然村、村委会(管区)、镇国土所、镇规划建设办、镇政府都盖章同意,但没有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的,处以建设总工程造价3%的罚款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以下四种情形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必须经村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公示七日后,村民无异议,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

1、《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经自然村、村委会(管区)都盖章同意,办理了相应报建手续,房屋建设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内、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总体规划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2、《城乡规划法》实施前,经自然村、村委会(管区)都盖章同意,但没有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房屋建设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内、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3、经自然村、村委会(管区)都盖章同意,但没有办理相应的报建手续,房屋建设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内、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4、未办理任何基建手续,房屋建设在村庄建设规划区内、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总体规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四章 村庄建设管理

 

二十七 由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按每个村委会聘任一名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巡查工作。建立巡查责任制度,每周报告一次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二十八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应组织镇、村两级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十九区财政局应设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的收支经费。确保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和设备等经费的落实。

第三十条 凡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工程都属违法建筑,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严肃查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给以拆除。

虽取得有关批准证件,但未按批准要求施工的,由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作出违法定性后,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查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违反村庄规划编制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相关部门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庄负责人及责任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违反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批乱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给予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或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函告区城市综合管理局,限期拆除,并处以建设总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由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住房规划与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等单位协助;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或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执法等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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