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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全区软环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市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全面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推进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进程,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机关形象,促进全区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总结新经验、引导新实践,切实把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引向深入。要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信息的需求和意见,为准确、高效、全面实现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打下基础,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各部门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标准、内容、形式和程序等,使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不断把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合法行政
l、充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各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
2、实行听证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实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制审核制度,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实现行政权力的制衡。
5、实行学法和普法制度,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便民行政
1、推行电子政务。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力争做到发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归档,全部在网上办理。
2、组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设立电子屏幕、触摸屏,印制各种行政审批工作指南。
3、开展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
(三)公开行政
建立“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完善”的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
1、立足现实条件,最大限度、全方位地公开。
2、按照合法、公开、责任、效率、监督原则,制定行政权力情况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要素;编制行政权力流程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保证行政权力运行质量。
3、构建制度体系、完善监督体系、健全考核体系、建立纠错体系等权力公开运行的长效机制建设。
三、公开范围
全区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
四、公开重点
公开的重点要放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上,放在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上,放在“权、钱、人”的管理和重要资源使用等重要情况上,放在科学决策、规范执行、有效监督等关键环节上。各部门要重点公开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行政执法行为,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情况。在抓好这些重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行政主体基本情况的公开,点面结合,全面推进,做到真公开、实公开、全公开,使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促进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五、公开内容
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
1、各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主要职责,工作目标,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结果、纪律及凯发app平台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2、各行政主体发布的无密级文件。
3、区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4、区财政预决算、财政公共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审批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及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5、涉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置等情况;
6、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收费等行政事项的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情况。
8、政府采购(包括采购目录、采购程序、采购结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包括招投标程序、中标结果)、土地使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大额资金使用等情况。
9、干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称、荣誉称号评审等条件、程序和结果,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程序和结果,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廉洁自律等情况。
10、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11、督促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公布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收费等情况。
六、公开形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务信息等形式对外公开。
2、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或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并积极探索从静态的公开向动态的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4、通过区网站的平台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对外公开。对价格、收费、市政、城管、环保、治安等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实行听证会制度。
6、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利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公开。
7、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七、公开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内容确定,主要分为年度性、常规性和临时性公开3种。以年度为执行过程的工作,每半年、年终各定期公开1次;常规性的工作,每月公开1次;临时性的工作, 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要实行决策前预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
八、公开程序
各部门对确定的公开项目和公开内容经本单位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议,报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开后,各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所有公开的内容留存备份,并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九、工作制度
1、听证制度。在做出关系人民群众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前,应给予群众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广泛听取群众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说明理由制度。在作出或拟作出涉及人民群众权利、利益的行政行为时,要以适当方式向人民群众阐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性根据、法律性依据及其他理由。
3、预公开制度。决定和处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在正式决定和处理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进一步调查、修改,再正式决定或办理。
4、档案管理制度。在政务公开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及音像制品、照片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卷,建立分类科学、明目清晰、资料齐全钠政务公开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5、定期评议制度。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等进行评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6、信息反馈制度。各部门的政务公开情况应及时向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加强相互的沟通与交流。
十、考评体系
结合管委会目标考核体系中规定的内容,逐步建立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机关考评和开门评议体系,全面提升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要把政务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与民主评议工作结合起来,并把评议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挂钩。要细化分解考核指标,把政务决策、政务管理和政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并对公开及变动的内容进行目录管理。要建立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内容的备案制度。各部门要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0日前对本部门上个季度公开的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建立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电子平台工作情况评比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的信息更新频率、功能实现情况和技术维护水平进行考核评价。
十一、监督检查
在已经形成的内外部监督框架下,建立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和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充分发挥各个阶层软环境建设监督员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员深入全区各部门检查指导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三是加大明查暗访力度。通过明查暗访,发现和宣传好的典型及经验,通报和处理工作不力、对软环境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人和事;四是坚持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落实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整改,形成覆盖全区的监督网络。要建立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应公开而没公开的,经查实要限时公开;凡应公开而拒不公开的要坚决进行查处纠正;凡应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运行职责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范围、程序、方式、要求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
2、没有按照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流程图办理行政权力公开审批事项的;
3、无正当理由无限期暂停审批或审批严重超时的;
4、对报送资料不全或补报资料超过规定时限,按规定不予审批的事项继续审批的;
5、行政权力审批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提出调整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的;
6、不经批准,擅自将不应公开事项或涉密事项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造成群众多次重访和集体上访的;
8、在行政权力运行中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报的;
9、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11、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三、追究程序
(一)责任区分
1、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 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二)情节区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调离,或给予党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权利保障
1、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2、对于一般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经决定立案的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自做出处理决定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责任人。
3、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直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接受申请复核的机关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十四、组织领导
推进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是实践“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 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和任务分工,指导、协调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各项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部门的政务公开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由本部门办公室承担,并安排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