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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 ||
项目号 | 禁止或许可事项 | 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 |
一、禁止准入类 | ||
1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见附件) |
2 | 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 |
禁止投资建设《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所列的汽车投资禁止类事项 | ||
3 | 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所列有关事项 |
二、许可准入类 | ||
4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生产经营及对外合作 |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区块、合作开发区块和总体开发方案)由指定公司专营;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 |
6 | 未取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及房屋、土木工程、海洋工程等相关项目建设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要求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除外) |
7 | 未获得许可、配额或资质,不得从事农产品、原油等特定商品、技术、服务的经营、流通贸易和进出口(含过境) | 对部分货物(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
8 | 未获得许可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公路、水运及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及相关业务 | 公路、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公路、水运投资立项审批 |
9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水上运输业务及其辅助活动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或非深水岸线的,需通过审批 |
(十九)《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 ||
10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 ||
11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 ||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 ||
12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能源项目 |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 ||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3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交通运输项目 |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 ||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级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4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 |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15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原材料项目 |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 ||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 ||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 ||
16 | 未履行规定程序,不得投资建设特定机械制造项目 | 汽车: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
17 |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轻工项目 |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
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一)制造业 | ||
1 | 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2 |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3 |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 |
4 | 禁止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燃料的供热设施(吉林、广东) |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5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6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四)教育 | ||
7 | 禁止社会资本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
8 | 禁止民办园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禁止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禁止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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