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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 |||
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管理部门 |
(一)农、林、牧、渔业 | |||
1 |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业农村部 |
2 |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造湖、植树造林、建绿色通道、堆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毁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3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
4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6 | 禁止围湖造田(地)和违规围垦河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7 | 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育苗或造林,禁止试验、推广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8 | 禁止农业检疫对象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疫区 |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农村部 |
10 |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农业农村部 |
11 | 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及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禁用的农药;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中的农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13 |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14 | 禁止对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进行围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15 |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农业农村部 |
(二)制造业 | |||
20 | 禁止生产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未取得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业农村部 |
21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58 |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市场监管总局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66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68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农林业动植物疫情、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及灾情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植物检疫条例》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69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70 |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进行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71 |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能源局 |
72 | 禁止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2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3 |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文监测的各类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水利部 |
84 |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5 | 禁止从事影响或破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活动;禁止进行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有关行为 |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7 | 禁止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88 |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89 |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水利部 |
90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防洪安全的活动,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91 | 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水利部 |
92 |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水利部 |
99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 水利部 生态环境部 林草局 |
101 |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林草局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
116 | 禁止来自重大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7 | 禁止来自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有害生物体、非法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动物尸体进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
118 |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农业农村部 |
121 |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农业农村部 林草局 市场监管总局 |
124 | 禁止新建或投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节水标准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
125 |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节水标准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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