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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宣传专栏
来源:本网  作者: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9-19 17: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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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能力和水平,推动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从业,提升社会公众对财税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认同感,湛江经开区财政局开设“财政法律法规知多点”专栏,带你了解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政法律法规。

《预算法》

       预算法通常被称为“亚宪法”,对于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新预算法共101条,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预算法完善了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预算公开等方面的内容,并强化了人大对预算的监督审查,以最严密的制度笼子,管好国家的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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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都不能少:政府所有收入都纳入预算。新预算法首次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原则,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新预算法还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明确了每一本预算的编制方法和原则,要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一笔都不能多:对地方债严格监管。一是建立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的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二是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三是厘清了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

       一项都不能漏:预算要全面公开。第一,新预算法要求全面公开,既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都要公开,不但政府预算要公开,部门预算也要公开。第二,在全面公开的原则下,新预算法特别强调对政府预算中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以及举借债务、部门预算中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执行中的政府采购、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的公开。第三,预算公开是有可操作性的公开。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公开更能落到实处。

《会计法》

       会计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及其他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作用在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重点一: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从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证”,这也意味着会计从业证正式退出了会计舞台,成为了历史。但是并不意味着谁都能从事会计工作,因为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进行监督。

       重点二:做假账一经发现,责任人将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法》对于会计人员的监管将更为严厉,甚至是零容忍的,一经发现存在做假账、提供虚假财报报等会计违法行为,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以后也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因此会计人需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拒绝任何虚假、违反会计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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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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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七)简易采购程序-电子卖场

       政府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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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方式。其中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处以罚款,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终止采购活动,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停止支付资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为指导社会公众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进一步提升公民权利意识,提升财政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湛江经开区财政局围绕全国财政系统执法实际,积极挖掘具有特色和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现摘取如下: 

       案例一:

       案例情况:某地在对某行政单位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部分科目超预算列支:其中公务接待预算安排0.47万元,账面支出3.04万元;物业费无预算安排,账面支出11.64万元。

       以案释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对此,责成该单位对超预算列支情况认真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科学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列支,有预算不超支。

       案例二:

       案例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某市财政局检查组对该市某中心某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以抽查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某中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于20xx年购买拖拉机一台,根据该中心提供的记账凭证,其支付基地拖拉机的保险费用,列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科目核算。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规定,拖拉机属于农业和林业机械,产生的费用按实际情况相应列支“维修(护)费”、“专用燃料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科目。对此,拖拉机不属公务车辆范围,其费用不应记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某中心上述会计核算事项不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规定,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案例启示:随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和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类似拖拉机、农用装卸机、林地清理机等轮式机械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公务用车,有关购置支出和费用支出相应误列“公务用车购置费”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三公”经费支出只减不增的“红线”管理要求,“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因混淆拖拉机与公务用车的分类,虚高本地区“三公”经费支出,甚至存在“触线”风险。各部门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应加强政策学习与业务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融会贯通,严守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案例三:

       案例情况:a受采购人b的委托,组织实施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投诉人d公司认为原中标供应商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ccc证书已失效,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没有相应扣分不满,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d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以案释法:经调查,c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大屏处理器的ccc证书复印件显示有效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显示结果以及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确认的结果不符。监管部门认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大屏处理器ccc证书复印件与该证书颁发机构核实情况不一致且无法做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评审委员会判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并由采购人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决定。此外,监管部门另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c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和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启示: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即是对该原则的贯彻。但本案供应商为谋取中标、成交而采取非法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给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后果,供应商最高可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供应商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破坏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法治的竞争环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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