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凯发app平台

热搜:

7凯发app平台-凯发k8官网登录入口 > 投资创业 > 投资政策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网  作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3-19 17:26:07  
【打印】 【字体:

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各街道(镇):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落户奖励。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以下五类企业分别予以奖励:

       (一)总部型企业:新落户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公司)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四)金融服务企业:新落户开发区的金融服务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下同)当年可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现有金融服务企业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五)建筑业企业:,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以提出申请办公用房补贴。其本部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本部在开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四、高管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五、土地出让优惠。对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40%以上,投资强度超过30%以上的,在不低于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重点项目扶持。对当年《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评选出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评选出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开发管委会同意,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按粤财综〔2013〕33号的规定,减免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子女入学支持。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位入学入园。

       九、深化项目服务。针对落户开发区的重点项目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实行“一名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人、一名联络人”的“四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其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5.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落户奖励实施方案

6.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管人才奖励实施方案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部型企业认定

(一)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4.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开发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

5.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不少于 1000 万元。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型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准入批准文件(仅限新落户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上

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隶属

关系证明);

5.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三)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

2.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认定;

4.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向企业出具认定文件。

二、经营贡献奖

(一)新落户企业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

年起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4.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办公用房补贴

(一)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以提出申请办公用房补贴。其本部在开发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本部在开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二)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租用办公用房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办公场地说明,应包括办公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

积、办公用途及现场照片等;

(5)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新购置办公用房补贴,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房屋购买合同、购房发票;

(5)《不动产权证》、房产完税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四、高管人才奖励

(一)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

5.高管人员有效身份证、在开发区申请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6.个人银行账号;

7.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管人员本人当年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8.高管人员劳动(聘任)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9.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奖励资金和补贴审批程序

总部型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和补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资金

和补贴申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和补贴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或个人。

六、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二)企业自行选择申请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助中的其中一项。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以退回。

(三)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四)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六)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

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先进制造业是指不断吸收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总称。结合本区实际,重点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汽车制造、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石油化工产业(基础化工材料、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新材料制造业(航空装备、卫星装备、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生产与维修);生物医药产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认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4.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不少于500 万元。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准入批准文件(仅限新落户企业);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5.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先进制造业企业认定申请;

2.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认定;

4.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向企业出具认定文件。

三、经营贡献奖

(一)企业经认定为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金融机构需出具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金融牌照;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四、高管人才奖励

(一)经认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

5.高管人员身份有效证明、在开发区申请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6.个人银行账号;

7.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管人员本人当年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8.高管人员劳动(聘任)合同、在职工作证明;

9.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先进制造业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或个人。

六、监督与管理

(一)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二)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开发区的基础

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三)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五)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实施方案所扶持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依托信息技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起来的,信息、知识、技能相对密集的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技术、新业态、新形式第三产业。重点包括从事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商务服务、服务外包、商贸连锁、旅游服务、健康服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星级酒店,以及其他本区鼓励发展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认定

(一)企业申请认定为现代服务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必须符合本实施方案总则规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4.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不少于300 万元。

经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公司、

分行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须符合以上第3、4条规定。

(二)企业申请认定为现代服务业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验资报告、“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金融机构需提供批准文件);

3.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4.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并交验原件。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现代服务业企业认定申请;

2.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认定;

  4.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向企业出具认定文件。

三、经营贡献奖

(一)企业经认定为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以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开发区,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当年可申请经营贡献,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

对现有金融服务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金融机构需出具与经营业务相对应的金融牌照;

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四、高管人才奖励

(一)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认定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

5.高管人员身份有效证明、在开发区申请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6.个人银行账号;

7.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管人员本人当年在开发区缴

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8.高管人员劳动(聘任)合同、在职工作证明;

9.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现代服务业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资金申

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或个人。

六、监督与管理

(一)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对已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

(二)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三)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五)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建筑业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二、经营贡献奖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验资报告;

4.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

5.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

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6.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三、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建筑业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申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四、监督与管理

(一)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二)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落户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落户奖

(一)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项目落户奖励,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2.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3.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

(二)申请项目落户奖的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入账单;

2.验资报告及企业出资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明;

4.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

执)

6.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7.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二、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资金申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三、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的奖励资金应当用于本企业在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

、人力资源开发等。

(二)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

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高管人才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相关政策措施要求,为确保政策落地,便于操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上述企业(机构)既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又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总部型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扶持。

二、扶持条件

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申请本项扶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扶持内容

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四、申请材料

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证明文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

(五)高管人员身份有效证明、在开发区申请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六)个人银行账号;

(七)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管人员本人当年在开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八)高管人员劳动(聘任)合同、在职工作证明;

(九)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已知悉,并承诺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不从开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开发区纳税义务、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与开发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十)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五、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提出奖励资金

申请;

(二)审核: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区管委会批准;

(四)审批:经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六、管理与监督

(一)本实施方案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企业如不再具备扶持条件、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由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企业如违反承诺书规定,应当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三)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财政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的,责令其全额退回已获得的奖励和补助金以及其他优惠获得的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当年指扶持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申请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须在扶持年度的7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本人自行承担。

(三)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方案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四)本实施方案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