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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相关决策部署,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和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全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物资供应保障。全力协助复工复产企业采购急需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全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区财政对2019年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8%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一是减免增值税、所得税。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购买数量和最高开票金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产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加大援企稳岗支持。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企业申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并符合省有关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省规定执行。
五、减缓住房公积金缴存。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申请降低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我区支持企业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后再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加大技改资金支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产值同比增长10%的,或转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七、租金减免。对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2个月房租。房租减半部分可延期两个月缴纳,不计算滞纳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八、拓宽招工渠道。加强省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依照政策加大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
九、加大企业帮扶力度。继续开好政企联席会议,按照“暖企服务”分工安排,一企一策,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力度,及时了解、收集企业实际困难,在疫情防控期间,搞好点对点的协调服务,解决企业生产原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第一时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强化项目联审联批。落实“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立项等前期手续办理效率,同时做好在建项目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措施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遵照执行。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和招商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