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行政相对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延续的,发证审批机关应直接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提醒函》(粤农农函〔2024〕1254号)要求,为规范我区渔船常态化管理,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0年2月12日起,行政相对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延续的(包括《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第十五、十六、三十九条所列明的三种情形),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依法申请办理延续,到期仍不依法申请办理延续的,将被依法收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失去新申请建造渔船、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等权利。
地址:湛江经开区东海岛东海大厦307室
电话:0759-2968307
特此通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事务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