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冯红杰向我局提交其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称他于2023年12月13日上午约10时在你公司安排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钢湛江钢铁厂2号高炉处工作过程中,因现场牵引装置(保险)脱落导致轧伤左腿。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书面举证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我局。如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我局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民事诉讼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410301107311462),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联系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24楼2406室,电话0759-3199728。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