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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韩海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湛开劳人仲案字〔2024〕148号)现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该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委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23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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