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率,明确本局领导及各环境保护执法岗位(以下称执法岗位)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岗位责任,是指局领导及各环境保护执法科(室)和局委托环境保护执法的直属单位(以下称执法单位)的职责、执法责任。
第三条 局长的环境保护执法岗位责任
1、对本局执法岗位责任负总责并对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2、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它确定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和监督;
3、审批和签发以本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4、参加或委托参加本局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活动。
第四条 副局长的执法岗位职责
副局长在分工负责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本人的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条 办公室(宣教信息科)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本局法制建设,审核局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办理备案;
2、负责对本系统执法行为的监督;
3、对本局调查部门提出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
对本科室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环境监察科(监察大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对管辖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监察;
2、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3、负责环境保护的举报信访工作的处理及管辖范围内和领导指定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征收管辖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费;
5、负责对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处罚的实施;
6、负责本局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
对本科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七条 污染控制科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污染源的控制监督管理;
2、负责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的初审;
3、对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设施拆除和闲置、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和在城市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等的审批;
4、负责管辖范围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本科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环评管理科执法岗位责任
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对本科执法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引起行政诉讼败诉或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执法程序或拒绝、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和对在授权范围内违法实施其他行政行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月1日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率,明确本局领导及各环境保护执法岗位(以下称执法岗位)的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