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组织纪律,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参照湛江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和湛开党办〔2009〕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市,工作日时间1天,节假日时间3天的,应口头申请,经同意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区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对离开湛江市或出国(境)的,环保局党政班子成员副职向环保局局长请示报告;环保局党政一把手离开本市,时间在1至2天的,向区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时间在2天以上的,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区管委会主任或区党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四条 外出期间,因故需延期或改变途经路线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第五条 局党政班子成员和各科室一把手出外,除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外,还需告之局办公室。书面请假的,提前填写《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领导干部外出登记表》送局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将结果反馈给其本人。
第六条 外出回来要及时向批准领导销假。
第七条 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职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及时给予严肃批评、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落实外出管理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环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8号起执行。原相关制度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一条 为严肃组织纪律,加强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参照湛江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和湛开党办〔2009〕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