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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考勤制度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9-15 14:42:52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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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环保局干部职工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区《机关事业单位考勤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保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环保局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放假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开发区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条  环保局工作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采用指纹机进行打卡。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打卡,所有工作人员上下班均须亲自打卡。
  第六条  及时与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考勤核对。
  第七条  因公出差、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打卡的,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在事前办理或事后3天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八条  有事必须请假。无故不打卡、无故不请假、请假未获批准和弄虚作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外出办理公务前,须向局主要领导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的,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十一条  考勤统计结果作为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作如下处理;
  (一)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或旷工达一天的,进行批评教育;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以上的,或旷工达两天以上的,责令作书面检讨。
  (二)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15天以内,或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60次,或累计旷工达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扣发其工资、津贴、资金、具体标准按粤人薪〔1996〕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环保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病假、丧假,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对聘用人员的考勤,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开发区环保局办公事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辞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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