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局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全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驾驶员考勤、安全学习、人事及常规管理、车辆使用、保养、维修及相关手续等)。实行办公室统一派车,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驾驶员对自己所管理、使用的车辆负责,确保安全用车。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建成区办公的以赤坎区、霞山区、开发区建成区、麻章镇、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涉及侦查办案、保密、应急、政务接待和3人以上公务活动等有关规定的除外);在东海岛办公的以东海大厦为圆心的半径6公里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得使用公车。
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到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用的依据。
(三)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办公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在区指定的公务车停放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按区有关规定处理。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车辆派出后,司机应严格按照规定行车路线、地点、时间,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或办其它事宜。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20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车辆维修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经局长批准后进行维修。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报局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三、车辆用油
(一)车辆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簿),按车牌号码登记。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在定点处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再办理报销手续。
四、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按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按区有关规定处理;私自出车肇事,按区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车辆驾驶员定岗定员管理使用车辆
杨军勇 粤ghk678、粤g16301
吴河林 粤gkh933、粤g21968
李宏毓 粤gkh936、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另行调配)
为加强局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调度 (一)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