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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2017〕17号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发布日期:2017-01-19 16:08:48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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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开环〔2017〕17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湛江市强正重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3453363515
法定代表人:朱莎
详细地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月16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新区东海大道以北之一的钢结构项目所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未经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营业)。
以上事实,我局有2017年1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钢结构项目的生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必须于2017年4月1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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