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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裕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41749836b
法定代表人:黄碧霞
地址:湛江开发区平乐上管区南区72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月8日,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湛江开发区平乐上管区南区729号的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开展“双随机”抽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腊味生产线正在生产,有生产废水(清洗鲜猪肉的清洗废水和车间的清洁废水)和生活废水(员工生活废水和食堂废水)产生,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排污口编号:ws-001)有废水正在排放。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污水排放口(排污口编号:ws-001)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查,你公司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根据该备案要求,你公司的废水经处理达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处理;根据该备案上载明的废水排放量(0.91万吨/年)可计得你公司废水日排放量为24.93吨,同时参考你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公司发票,你公司2023年9月至11月用水总量为2225吨,折合每日用水量为24.45吨。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2号)]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30mg/l,总磷为21.0mg/l,总氮为102mg/l,氨氮为79.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36mg/l,超过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300mg/l、总磷4mg/l、总氮35mg/l、氨氮2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50mg/l),超标倍数分别为0.77倍、4.25倍、1.91倍、2.19倍和0.5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情况;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2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月8日外排污水采样监测结果超标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5、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复印件8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采样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
6、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1700吨生猪肉及猪副产品迁、扩建项目的环评手续、废水应执行的标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和废水年排放量的情况;
7、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提供的水费发票3张,证明你公司用水量;
8、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8日调取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部分章节摘录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的进水水质标准和你公司用水量;
9、你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凯发app平台的联系方式等情况;
10、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你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4〕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排污口编号:ws-001)对当天外排废水采样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9号)]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达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平乐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
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该告知书有误,故我局开发区分局于2024年3月26日向你公司重新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4〕2号],变更了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你公司向我局开发区分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申请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我局根据复查情况,认为你公司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意你公司的申请。2024年3月7日,你公司在《湛江日报》a06版刊登《环保公开致歉承诺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监测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复查和采样监测的情况;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湛江开发区环境监测(测)字(2024)第1-009号)]1份,我局开发区分局《采样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2月21日外排污水采样监测结果达标且我局已依法告知你公司该监测结果的情况;
3、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开)环限改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4、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开)环罚告字〔2024〕2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9裁量标准(“超标1倍以上5倍以下”、“废水日排放量100吨以下”,处罚款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条从轻处罚标准第二项“(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工业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告知处罚金额(25万元)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 邮政编码:524022
联系人:环境监察科 电话及传真:362811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